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减灾救灾队伍建设,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应急准备、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