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共同治理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基层平安建设应当整合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市容环境等网格资源,建立健全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工作机制,依托网格开展防控违法犯罪、排查社会治安隐患等平安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