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