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

安肇新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和工作职责,组织、配合或者协助开展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安肇新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