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