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流域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