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社会关爱和互助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