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