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输煤炭、煤矸石、粉煤灰、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苫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沿途遗撒、飘散,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二)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三)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