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水利、交通、矿山、电力等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