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龙胆草产业发展的协调、产业规划拟定、相关政策落实;对龙胆草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初加工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开展信息采集与发布,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龙胆草产地趁鲜切制、精深加工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胆草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服务,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胆草的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