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