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龙胆草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龙胆草的种植、加工、经营、种质资源保护、质量检验、科研推广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龙胆草,是指在清原龙胆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内天然生长和使用该种质资源繁育、种植、加工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植物龙胆。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