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运载垃圾、粪便和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覆盖或者密封,避免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行驶。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