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运载垃圾、粪便和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覆盖或者密封,避免泄漏遗撒。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行驶。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