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建筑和拆除施工场地应当设置标准围挡。临时工棚和堆放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易起尘堆放物应当有绿网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围挡外侧不得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等。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围挡,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做到工完场净。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并设置冲洗设施,避免车辆带泥上路行驶。对城市道路路面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