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作出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

(二)未按规定归集、公示、共享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三)未按规定处理信用异议;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五)未按规定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