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应当主动查询、共享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示的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在名单信息中标明的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限制任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惩戒措施,应当与其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确保过惩相当。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