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结果后,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移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