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市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结果后,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移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