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