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