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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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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