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