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