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实施。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