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