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