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