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其他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以及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纳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监管调度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