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