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