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