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服务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包括前述旅游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导购员、驾驶员等有关人员。
本规定所称较重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
(三)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