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