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

(三)利用职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