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内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定期将许可和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名单向社会公布;(三)开展治安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四)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五)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