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四条有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并书面告知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三)起草部门未就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四)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五)报送送审稿等材料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