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八条有效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大会秘书处批准。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