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并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表决的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

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或者全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就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分别交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或者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