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