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常务主席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对会议日程作必要调整;

(二)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其他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还可以就重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三)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