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城市更新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实施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策划、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推进、后期运营等事项。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可以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物业权利人共同决定事项的,由物业权利人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依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实施主体的,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进行公示。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鼓励相互关联的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由同一实施主体整体实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