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冒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