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剧保护传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冒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