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汉剧武功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有关部门以及汉剧院团应当加强转岗培训,引导、支持其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学及汉剧院团编导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对汉剧从业人员中的伤残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