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汉剧艺术人才培养教育工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体制机制,制定汉剧艺术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支持汉剧院团、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培养汉剧艺术人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