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

(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

(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

(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