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订立行政协议;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撤销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五)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