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可设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