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可设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

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