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第四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