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应当就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