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

(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